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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
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之刑法(3)
http://www.anhuigwy.org       2013-07-09      来源:安徽公务员考试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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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 犯罪的概念及特征

  一、犯罪的概念

  《刑法》第13条规定:“一切危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,分裂国家、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,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,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”

  二、犯罪的特征

  (一)社会危害性

 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,是犯罪的基本特征。

  (二)刑事违法性

 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,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。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,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。

  (三)应受惩罚性

 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、触犯刑律的行为,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,即具有应受惩罚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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